社保小知識系列九 --住院醫療待遇
發布時間: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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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療待遇的起付標準是指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用的起始標準,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我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400元;二級醫療機構600元;三級醫療機構800元。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兩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的起付標準按以上標準的50%執行。
城鎮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90%(退休人員92%);三級醫療機構85%(退休人員87%)。轉往本統籌地區以外住院治療的,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
注:統籌基金用于支付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一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
關鍵詞:金渠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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